6月1日,新华社受权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磅执法已经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集会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条约、人格权、婚姻家庭、继续、侵权责任和附则,婚姻法、继续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条约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该法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执法,开创我王法典编辑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重要性不言而喻。
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在第七编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部分,提到涉医部分共十一条,每一条内容都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直接相关,下层医生公社为各人整理如下:
以下这几种情况医疗机构担负赔偿责任或过错
《民法典》进一步明确患者在接受诊疗历程中泛起以下情况,赔偿责任将由医疗机构担负。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运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担负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运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步伐。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实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危害、替代医疗计划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可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担负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运动中未尽到与其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担负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缺乏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颊呦蛞搅苹骨肭笈獬サ�,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运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执法、行政规则、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划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改动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3种情况医疗机构不担负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运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担负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切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紧急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其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担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紧急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可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卖力人或者授权的卖力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步伐。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正当权益受执法�;ぁ�
滋扰医疗秩序,故障医务人员事情、生活,侵害医务人员正当权益的,应当依法担负执法责任。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凭据划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纪录、病理资料、护理纪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划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实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果真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担负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须要的检查。
从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看到,新宣布的《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条款的部分,并非《侵权责任法》具体内容的简单复制,而是结合具体情境进行的“精加工”。
这些处理体现了立法者在解决医患问题上的良苦用心,既考虑到患者的正当权益,同时也强化了对医务人员的�;ちΧ取�
6月1日,新华社受权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磅执法已经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集会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条约、人格权、婚姻家庭、继续、侵权责任和附则,婚姻法、继续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条约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该法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执法,开创我王法典编辑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重要性不言而喻。
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在第七编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部分,提到涉医部分共十一条,每一条内容都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直接相关,下层医生公社为各人整理如下:
以下这几种情况医疗机构担负赔偿责任或过错
《民法典》进一步明确患者在接受诊疗历程中泛起以下情况,赔偿责任将由医疗机构担负。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运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担负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运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步伐。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实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危害、替代医疗计划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可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担负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运动中未尽到与其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担负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缺乏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颊呦蛞搅苹骨肭笈獬サ�,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运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执法、行政规则、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划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改动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3种情况医疗机构不担负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运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担负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切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紧急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其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担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紧急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可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卖力人或者授权的卖力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步伐。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正当权益受执法�;ぁ�
滋扰医疗秩序,故障医务人员事情、生活,侵害医务人员正当权益的,应当依法担负执法责任。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凭据划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纪录、病理资料、护理纪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划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实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果真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担负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须要的检查。
从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看到,新宣布的《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条款的部分,并非《侵权责任法》具体内容的简单复制,而是结合具体情境进行的“精加工”。
这些处理体现了立法者在解决医患问题上的良苦用心,既考虑到患者的正当权益,同时也强化了对医务人员的�;ちΧ取�
